裁判文书详情

常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滑县半坡店乡闫河屯村的闫**与常某某育有两子,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8月18日被判离婚,其长子跟随常某某生活,次子跟随闫**生活。2014年2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带着长子、侄女常静静来到闫**家看望次子。期间,因长子的去留生活问题,被告人常某某与闫**的父亲闫*乙引发争吵,继而闫**的妹妹闫*甲又与常静静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双方被拉开后,被告人常某某领着常静静回到娘家,被告人常某某因自己侄女在闫**家被打气不过,便想找闫**的家人理论。当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又去闫**家中,其姐姐、哥嫂也跟随前往。来到闫**家中,被告人常某某与闫*甲话不投机便厮打在一起,闫*乙见状拿锨想去帮忙,常某某的哥哥常某甲、闫可羊把闫*乙手中的铁锨夺下。最终导致闫*甲左面部多处表皮擦伤、右眼挫伤、左顶部头皮擦伤;闫*乙右枕部头皮擦伤;常某某颈部多处表皮擦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该三人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未和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常某某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常某某去前夫家看望自己的孩子,因双方话不投机而引发纠纷,实属家庭内部矛盾,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及其亲属均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终因被害人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而未能达成调解;被告人常某某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某某与滑县半坡店乡闫河屯村的闫**曾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子;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8月18日被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长子闫**随常某某生活,次子闫少波随闫**生活。2014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领着长子闫**及侄女常静静带着一箱火腿和玩具来到闫**家看望次子闫少波。期间,因长子闫**的去留生活等问题,常某某与闫**的父亲闫*乙发生争吵,继而闫**的妹妹闫*甲又与常静静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双方被拉开后,常某某领着常静静回到娘家,常某某因自己侄女在闫**家被打气不过,便想找闫**的家人理论。同日17时许,常某某又去闫**家,其姐姐、哥嫂等人也跟随前往。来到闫**家,被告人常某某与闫*甲发生争执便厮打在一起;闫*乙见状拿铁锨去打常某某,被常某甲(常某某的哥哥)、闫可羊(系常某甲的丈哥)夺下,继而引发双方相互撕扯;撕扯中,致闫*甲左面部多处表皮擦伤、右眼挫伤、左顶部头皮擦伤;闫*乙右枕部头皮擦伤;常某某颈部多处表皮擦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该三人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当初,被害方不同意调解;后被害方要求赔偿100000元,被告方因嫌数额过高而未达成调解;被害方表示民事部分将另行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常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闫*甲、闫*乙陈述,证人常某甲、闫*丙、闫*丁、尚某某、常某某、牛某某、任某某、闫*戊、严某某、闫*己、王某某、冯某某证言,闫*甲、闫*乙、常某某伤情照片及现场照片,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闫*甲、闫*乙、常某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常某某的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致两人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被告人常某某到前*家看望孩子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而引发,双方对引发本案均有一定的责任,且属婚姻家庭内部矛盾纠纷;案发后常某某及其亲属均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因被害人要求数额过高而未能达成调解;常某某认罪、悔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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