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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滑县老店马兰村耿*某与同村村民杨某某在办过结婚典礼仪式未办结婚证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后因两人感情不和,耿*某回到娘家生活。2014年6月30日夜,在耿*某母亲家中,杨某某的父母与耿*某家达成赔偿离婚协议。2014年7月1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趁大门开着进入耿*某家堂屋西间找到耿*某,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并企图将被害人耿*某拉回自己家中。在堂屋西间,杨某某将坐在床上的耿*某拽坐到地上,一直将坐在地上的耿*某拉拽至堂屋门口,后抓其后背将其提起,并推拽出堂屋门口。耿*某和母亲耿*甲极力反抗,期间,杨某某在院内坐在耿*甲身上朝其嘴上打了一拳,在耿*某进堂屋电话报警时,杨某某掐其脖子推至堂屋墙上,朝其脸上打了一巴掌,将手机打掉。被害人耿*某上肢和耿*甲头部、嘴部均受伤。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耿*某受伤照片3幅,耿*甲受伤照片2幅;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证明,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诊断证明,离婚赔偿协议;证人耿**的证言;被害人耿*某、耿*甲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群众住宅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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