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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7日23时许,因向郭某某索要工资,被告人吴某某酒后用刀将郭某某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大梁庄村的住宅的防盗窗砍断,钻窗而入,并与郭某某妻子胡某某厮打,被制服后由出警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郭某某夫妇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安某某、栗某某的证言,指认照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抓获证明,欠条,和解协议书,撤诉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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