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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4)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2月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4日22时许,在封丘县城关乡石庄村,被告人贾某某酒后给刘某某打电话,刘某某未接,贾某某便翻墙进入刘某某家堂屋东间卧室内,与刘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后对其实施殴打,并致刘某某受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被害人刘某某谅解书等相关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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