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李**非法侵入延津县小潭乡安乐庄村被害人孙*某家中,因琐事与孙*某发生争执,引起打架。李**将孙*某从堂屋拽到院内,用拳头击打孙*某胸部,后李**站在孙*某家门口阻止外人进入,并拿砖头追打从孙*某家东面过来的孙**、孙*,随后李**返回孙*某家中,将坐在堂屋沙发上的孙*某拽翻在地,并用拳头击打孙*某脸部,致使孙*某鼻部、右眼部受伤。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鼻部之伤情为轻微伤,右眼部之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李**非法侵入延津县小潭乡安乐庄村被害人孙*某家中,因琐事与孙*某发生争执,引起打架。李**将孙*某从堂屋拽到院内,用拳头击打孙*某胸部,后李**站在孙*某家门口阻止外人进入,并拿砖头追打从孙*某家东面过来的孙**、孙*,随后李**返回孙*某家中,将坐在堂屋沙发上的孙*某拽翻在地,并用拳头击打孙*某脸部,致使孙*某鼻部、右眼部受伤。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鼻部之伤情为轻微伤,右眼部之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与被害人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向孙*某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人许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撤诉书、调解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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