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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许某某、王**在修武县龙乡饭店吃饭喝酒时与许某某发生口角,后王于当晚20时许到达许某某家门口,不顾对方阻拦强行闯入其家院内,其间董某某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许某某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许某某、王**在修武县龙乡饭店吃饭喝酒时,王某某与许某某发生口角,后许某某、王**离开饭店并开车回许某某家。当晚20时许,王某某到达许某某家门口,欲进入其家与许某某理论,遭到许某某及其母亲董某某等人阻拦,王某某不顾对方阻拦强行闯入其家院内,在院内阻拦过程中,董某某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许某某证言,2014年2月10日晚上7点左右,其和王*某、王**在修武县商务局南边一家饭店吃饭喝酒时,因王*某一直唠叨,其劝说不听,遂和王**离开返回家中。途中,王*某多次打电话要见其。二十分钟后,王*某来到其家门口与其纠缠在饭店争执的事,并往其家里闯,其母亲董某某和其妻子薛某某、朋友王**听见相继出来阻拦。因王*某硬往其家闯,其从大门下拿一把扫帚欲打王*某,被薛某某夺过,并抱住其不让动,王*某往其身上凑着说:“你打我呗,你打我呗”,其母亲见状双手阻拦王*某,王**也和其弟许某甲上前阻拦,王*某不听其母亲阻拦,用双手推其母亲一下,母亲倒在地上,不醒人事,后其报警。公安民警和医生来后,将其母亲送到修**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薛某某证言,与许*某证言一致外,另证实王某某往许*某身上扑时,其拉着王某某往屋里拽,忽然听到许*甲趴到地上喊妈,其赶紧让许*某打了120,120车来后将婆婆(董某某)送到医院。

3.证人许*甲证言,案发当时,其正在家门口附近和父亲许*乙卸鸡蛋,听到有人在家门口吵闹,回家看到其哥许*某和嫂子薛某某、以及王**和一个叫王*某的人在吵架。王*某强行进其家后,许*某往外拽他,并要打他,其和薛某某、王**拦住许*某,其父亲和母亲去拦王*某。在纠缠过程中,其听到薛某某叫了一声“妈”,随看见母亲侧倒在地上,头和脸朝东南,脚朝西北。

2.证人许*乙证言,与许*甲证言一致外,另证实其看到小韩村那个男的(王某某)准备和许*某打,便去拦王某某,后看见其妻子董某某在地上躺着,混乱中,其让人打了110,其打了120。在120来之前,本村医生许*丙说其妻子的情况不好。其妻子以前主要有肾炎、高血压,前几年给心脏放过支架。

4.证人王*甲证言,与许某某证言一致外,另证实王*某要进许某某家,许某某和他妻子、母亲、弟弟拽着王*某不让进,在相互拽扯中王*某进到许某某家院里,董某某怕许某某和王*某打起来,站在俩人中间拉劝,后在相互拽扯中董某某躺在地上不会动,随都停手。本村医生许**对董某某检查后说不行了。120车来后将董某某拉走,110将其和王*某带走。

5.证人许*丙证言,2014年2月10日晚上20时左右,其被人喊到许*乙家给董某某看病,到后看见董某某头朝东,脚朝西躺在地上。经检查,心脏已经停止跳动,瞳孔已经扩散。

6.证人吴某证言,2014年2月10日晚上8点多钟,其接120指挥中心指令去修武县郇封镇小文案村接诊,10分钟左右到达病人家,看见一个中年妇女躺在院里。经对病人检查,已没心跳声,瞳孔已经放大,按照病理学说病人已经死亡。其在抢救时没有发现病人身上有外伤,衣服完好。

7.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许*某、王*甲证言一致外,另供述其到许*某家门口,见许*某和他妻子薛某某、弟弟许*甲在门口站着,其边问薛某某为啥将其的钱扔在地上,边往他家里走,许*某拦着不让进,其推开许*某闯进院里,许*某朝其脸上打了一拳,许*甲对其拳打脚踢,二人将其打倒在院西边楼梯处,继续打了一会二人丢下其去一边,其起来看见许*某母亲面朝上躺在东边三、四米处,许*某和他妻子、弟弟许*甲在为他母亲做人工呼吸。见状其赶紧打了120,120车来后,公安局的人将其带到修武县郇封派出所。

8.现场方位示意图,经被告人王某某质证无异议。

9.修武**急救中心证明材料,2014年2月10日晚上,该中心吴*、秦*到郇封镇小文案村董某某家出诊,发现董被人抱着半躺在地上,经检查,无心跳,无颈动脉搏动,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各种反射全无,诊断为临床死亡。

10.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11.修武县公安局证明,2014年2月10日20时22分,该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从许某某家带到郇**出所询问。

12.修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死者董某某家属拒绝接受对死亡原因进行解剖。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辩护人辩称关于许某某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意见予采纳。本案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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