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20日16时许,在延津县马庄乡宋庄村被害人宋某某家门口,被告人毕**和宋某某因矛盾发生争吵,后毕**和其弟毕*乙纠集数人闯入被害人宋某某家院内,毕**用一根木棍、毕*乙用砖头对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宋某某左胳膊处受伤,宋某某妻子李**上前拦阻时,毕**用木棍将被害人李**左手小指夯伤,后宋某某跑进东屋关上门,毕**、毕*乙等人又跺东屋门、砸东屋门玻璃。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毕*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冯某某、侯某某等证言;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陈述;被告人毕*甲供述和辩解;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甲的行为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毕*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20日16时许,在延津县马庄乡宋庄村被害人宋某某家门口,被告人毕**和宋某某因矛盾发生争吵,后毕**和其弟毕*乙纠集数人闯入被害人宋某某家院内,毕**用一根木棍、毕*乙用砖头对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宋某某左胳膊处受伤,宋某某妻子李**上前拦阻时,毕**用木棍将被害人李**左手小指夯伤,后宋某某跑进东屋关上门,毕**、毕*乙等人又跺东屋门、砸东屋门玻璃。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毕*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毕*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冯某某、侯某某等证言;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陈述;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毕*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毕*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