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王**因故携带锐器伙同他人窜至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办事处马拐村,强行进入被害人鲁*住房内,对鲁实施殴打,将鲁头部、面部扎伤后逃离现场。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鲁头部损伤、面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与被害人鲁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王**赔偿鲁各项损失3万元,已履行完毕。鲁对王**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鲁陈述,证人王、陶证言,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已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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