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等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3)第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杨*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代理检察员卫亚旗、被告人马*、杨*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马*、杨*甲为向苏某某(杨*乙儿子)追要欠款,未经杨*乙同意,强行非法进入杨*乙家中,杨*乙多次要求被告人马*、杨*甲离开,被告人马*、杨*甲拒不退出,吃住在杨*乙家中长达20余天,致使杨*乙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杨*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释放证明、前科判决书、沁阳市公安局西万派出所证明、证人高某某、苏**、苏**的证言、被害人杨*乙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滞留二十余天拒不退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杨**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系犯意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在马*的指使下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杨**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

被告人杨*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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