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以同村未某某将其堂弟王*甲打伤为由,带领他人到汤阴县菜园镇中杨庄村未某某家,被告人王*某推翻未某某家街门,进入院内将未某某父亲未某甲打伤,经鉴定未某甲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未某甲的陈述,证人王**、王**、常某某、王**、侯某某、王**等人的证言,汤阴县公安局菜园派出所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的证明及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及被告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且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