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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时军、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撒国亮等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新乡**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的妹妹田**与齐某某发生医疗纠纷,被告人田某某唆使其妹田**及其家属,将存放田**丈夫贾**尸体的水晶棺拉至封丘县黄陵镇陶北村齐某某家院内,停尸闹事,后经黄**出所民警和陶**干部协调,田**家属将存放贾**的水晶棺拉回田**家。2012年6月14日,在被告人田某某的唆使下,田**、贾**、贾**三人将存放贾**尸体的水晶棺抬进齐某某家停尸闹事二十余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齐甲中、徐某某、齐**的证言;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贾**、田**、贾**的供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非法侵入住宅是行为犯,本案被告人只是说了一句“真不中把尸体抬到他家”这样的话,没有参与实施,不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说这样话的当天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且被告人说这样的话也是气话,没有强制命令的意思,认定被告人犯该罪,本末倒置,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若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所起作用微乎其微,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的妹妹田**与齐某某发生医疗纠纷,被告人田某某唆使其妹田**及其家属,将存放田**丈夫贾**尸体的水晶棺拉至封丘县黄陵镇陶北村齐某某家院内,停尸闹事,后经黄**出所民警和陶**干部协调,田**家属将存放贾**的水晶棺拉回田**家,2012年6月14日,在被告人田某某的唆使下,田**、贾**、贾**三人将存放贾**尸体的水晶棺抬进齐某某家停尸闹事二十余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

证明田某某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前科证明

证明田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刑事判决书一份

证明同案犯判决情况。

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

证人齐甲中、徐某某、齐某华证言

证人齐甲中证明因齐某某与贾**的家属就民事赔偿没有达成协议,2012年6月13日凌晨两点多,贾**的家属将贾**的尸体抬到齐某某家,后经黄**出所民警协调,贾**的家属将贾**的尸体从齐某某家抬走。2012年6月14日,贾**的家属强行把贾**的尸体抬到齐某某家里,并在齐某某家搭设灵堂,停放了十多天了。

证人徐某某证明2012年6月12日夜,贾**家属把贾**的尸体抬到齐某某家中,经其、黄陵**民警与贾**家属协调,贾**家属把尸体抬走了。其找一把锁把齐某某家的大门锁上,把钥匙给了齐某某本家齐**。后其见到齐某某家门口搭设有灵棚,大门开着,门楼下有一口白茬棺材。

证人齐某华证明2012年6月12日夜,贾**家属把贾**的尸体抬到齐某某家中,经协调,贾**家属把尸体抬走了。2013年6月13日早晨,徐某某弄一把新锁把齐某某家大门锁上,并把一共三把钥匙都交给了他。2013年6月14日还是2013年6月15日,其从齐某某家门口路过,发现齐某某大门口搭设有灵棚,大门被撬开了,门楼下停放了一具白茬棺材,棺材停放十几天了。

同案犯贾**、田**、贾**的供述

同案犯贾**供述了2012年6月12日其家族的人将贾**的尸体抬到齐某某家院内,后经协调,将贾**的尸体拉回贾**家。但田**和她娘家的人(田**的姐姐田某某)不愿意,他们在其村嗷嗷叫,说其家族的的人没有本事,逼着其家族的人非得将贾**的尸体弄到齐某某家。2012年6月14日上午,其与田**、贾**三个人,由其驾驶他家的拖拉机将存放有贾**的尸体的水晶棺拉到齐某某家门口,当时齐某某家大门锁着,田**用砖将锁砸开,把贾**的尸体抬到齐某某家院内。

同案犯田**2012年6月12日其家族的人将贾**的尸体抬到齐某某家院内,后经协调,将贾**的尸体拉回贾**家。但齐某某一直躲着不见,2012年6月14日上午,其存放有贾**的尸体的水晶棺拉到齐某某家门口,当时齐某某家大门锁着,其用砖将锁砸开,又用东西将齐某某家堂屋门锁砸毁,把贾**的尸体抬到齐某某家堂屋内。

同案犯贾**供述了其家族的人将贾**的尸体抬到齐某某家院内,后经协调,将贾**的尸体拉回贾**家。但田**和她娘家人不愿意,在其村嗷嗷叫,田**和她娘家姐出的主意,非逼着其家族的人非得将贾**的尸体弄到齐某某家。2012年6月14日上午,其与田**、贾**三个人将存放有贾**的尸体的水晶棺拉到齐某某家门口,当时齐某某家大门锁着,田**用砖将锁砸开,把贾**的尸体抬到齐某某家院内,后田**用砖将齐某某家的堂屋门的锁砸开,将贾**的尸体推进齐某某家中堂屋内,停放了十几天。

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被害人齐某某陈述了2012年6月12日夜,贾**家属将贾**的尸体抬到他家,后经黄**出所领导和其村村干部协调,将贾**的尸体抬走了。2012年6月14日,贾**的家属撬开其家大门,将贾**的尸体抬进其家院内,在其家大门口搭设灵堂,并在其家门楼下摆放棺材。后贾**的家属又将其家堂屋门撬开,将贾**的尸体停放在其家堂屋内。停放有二十余日,其全家无家可归,全家寄住在旅社,给其及家人带来了严重的损伤。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了2012年6月12日,因齐某某将其贾**看病看死了,齐某某家的人一直不照头,其可生气,就对贾**的本家和其娘家的人说齐某某不照头,就把贾**的尸体抬到齐某某家里。当时齐某某家的大门锁着的,不知道是谁把齐某某家的大门撬开了,将贾**的尸体抬进齐某某家院里,后经协调,又抬出来了。抬出来后,在陶**委会,齐某某委托村干部进行协商,贾**这边其做代表,对方给了三万元,等了一天齐某某才给钱。从村委会出来,其可生气,说真不抵还把贾**的尸体抬到齐某某家。谁知道第二天田**家的人又将贾**的尸体抬到齐某某家里。一直停放了二十来天。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教唆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非法侵入住宅是行为犯,被告人没有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因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2、3、4项、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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