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石*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2日23时许,租住于本市关堤乡刘堤村的石**等人因收听手机音乐引起相邻居住的陈*等人不满,继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等人非法进入石**等人租住的房屋内对石**等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石*甲、石**等人受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石*甲、石**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被害人石*甲等人租住房屋被损坏房门经鉴定价值37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石**、石*乙等的陈述,证人陈*某、刘某某、孟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陈*户籍证明、现场图、到案经过等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陈*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望从宽处理。提供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撤诉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2日23时许,租住于本市关堤乡刘堤村的石**等人因收听手机音乐引起相邻居住的陈*等人不满,继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等人非法进入石**等人租住的房屋内对石**等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石*甲、石**等人受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石*甲、石**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被害人石*甲等人租住房屋被损坏房门经鉴定价值370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与被害人石**、石*乙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5500元整,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石*甲对殴打他们的被告人陈*的辨认情况。

4、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8月21日发现陈*后,民警将其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

5、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石*甲、石*乙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6、新乡**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房门价值为370元。

7、证人石*丙证言证实其是2012年5月份来关堤乡打工,一块来的人都住在了刘堤村刘某某家。2012年8月12日22时30分许,其躺在二楼屋里打开手机听歌,手机开的声音比较大,这时对面房顶过来一个30多岁的男的,在房顶上吆喝,让把手机关了,其就把手机关了,这时那个男的从窗口扔了个饮料瓶到其屋里,其就跟他吵了。后对面房顶上来了十几个人在那儿骂,后他们跳过房顶来到了自己这边房顶,从房顶上下来后来到其跟前就打,其哥石*甲来前拉架,他们就把其哥和振发给打伤了,打过之后他们跳过房顶走了。

8、证人石*丁证言证实2012年8月12日夜里22点左右,其在一楼正睡觉,听到二楼有跺门声音,上二楼后,看到有不认识的五六个男的、二个女的从二楼屋里出来往楼上走,他们就上去拉不让走,对方有一个40来岁的男的喊“打”,其上前问他们干什么,对方一个20多岁的男的朝其肚子上跺了两脚,其就喊人拿东西打他们,这时房东刘某某上去了,一看认识,就拦住不让打,后他们赶紧上房顶跳过走了。其看见石*甲、石*乙身上有血,当时石*甲捂着鼻子,石*乙用衣服捂着头,都流血了。

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2012年5月份来关堤乡打工,一块来的人都住在了刘堤村刘某某家。2012年8月12日22时30分许,其正在屋里睡,对面楼顶过来几个人,不知因为什么和石*丙吵,其就从屋里出来了,其见他们打石*丙,把他跺到了一间屋门里,石*甲上前拦,不让打,他们就把石*甲给打了,还把屋里的另外一个人给打了。打过之后,他们跳过房顶走了。

1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12日22点左右,其听到其家楼上有人吵吵,好像打架了,就上去看看情况。上去后,其见陈**家里来了几个人正在楼梯口的那间屋里围着人打,打谁其没看见,其家租房的人准备围过去,其怕打起来,就拦在往上上的楼梯口,其家的人在下,陈**家的人在上,陈**他们就顺楼梯往上走了,跳过房顶回他家了。当时其看到陈**这边有陈**、他儿子陈*、他女儿陈*、还有他舅。他们走后,其看到租房的两个人流血了,房门跺坏了,损失不大,不值钱。

11、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12日22点左右,其正在睡觉,听到楼上有人吵吵,好像发生打架,其就起来了,其媳妇刘某某上楼去看发生什么事了,其随后也上楼了,去时看到其家的所有人都在楼道里站着,已经不打了,陈**在楼梯口准备上二楼,他女儿陈**上二楼楼梯,陈*已经快上到楼梯顶了。他们走后,其见租房的两个人流血了,门也跺坏了,损失不大。

1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12日夜里发生的事其记不清了,那天喝多了。

13、被害人石*甲陈述证实2012年8月12日夜里22点左右,其和石*乙在楼梯口的那间屋里正要睡觉,有人打石*丙时把其屋门给撞开了,其就上前拦,那几个人把其打了,有一拳打其鼻子上,将鼻子打流血了。房东刘某某上来,把他们拦开了。其看石*乙的头也流血了。那些人是从房顶跳过来的。

14、被害人石*乙陈述证实2012年8月12日夜里22点左右,其准备睡觉,听到楼道上有人打架,其出了屋门,看到石*丙被打进了其和石*甲住的屋,当时楼道里有十多个人,其想上前拦他们,有两人冲过来,把其挤到屋里,一人抓住其头发,一人拿手搬砸,把其头顶砸流血了。石*甲也受伤了。打过之后他们上楼梯从房顶走了。

15、被告人陈*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8月12日夜里22时左右,因为对面邻居家里的租房人开手机声音太大,让他关,他不关,后发生了争吵,对方向其仍砖,其一急就从房顶上跳过去,后发生了打架。

16、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撤诉书证实被告人陈*与被害人石**、石*乙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5500元整,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证据1-15由公诉机关提供,16由被告人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撤回对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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