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4年11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因与被害人朱某某有感情纠纷,未经朱某某允许翻墙进入朱某某家院内,将堂屋屋门跺开进入屋内,与朱某某发生争执、扭打。后*某某的亲属接到朱某某的电话赶到朱某某家,邢某某趁朱某某给其亲属开门之机,顺着楼梯上到房顶逃走,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已履行完毕。朱某某对邢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人朱**、吴某某、郑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吴某某通话记录、淇**医院诊断证明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邢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邢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