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某某、岳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岳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2014年4月8日夜,因被害人李**在4月17日曾到岳某某家中与岳某某发生冲突,将被告人岳某某打成轻微伤。被告人郭某某,岳某某共谋于次日清晨去找李**。4月19日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岳某某二人先到李**家门口进行辱骂让其开门,后被告人郭某某用脚将铁头门跺开进入院内,被告人岳某某的子女郭**、郭**、郭**、郭**及郭某某的男朋友陈*等五人跟随进入。被告人郭某某、岳某某强行进入西屋找到李**,与李**发生打架并将李**打伤。经滑县法医鉴定,李**的伤已经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岳某某在开庭审理时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郭**、郭**、郭**、郭**、郭**、陈*的证言,被害人家大门及被害人伤情照片,勘查笔录,和解书、撤诉书、收据,法医学人员损伤鉴定书,被告人郭某某、岳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岳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致主人李某某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岳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岳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