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4日晚,被告人李*与被害人毛某某儿子马某某在老店乡凯*KTV发生口角,后被人拉开。5月5日凌晨1时许,李*从凯*KTV唱过歌出来,骑电动车来到老店镇马庄村马某某家中,马某某母亲毛某某在家,李*进入其家中对毛某某实施殴打,致毛某某头面部受伤(伤情未做鉴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晚,被告人李*酒后与朋友在老店镇老店村凯*KTV唱歌,在该KTV走廊里碰见也在此唱歌的马某某,继而二人发生口角,后被人拉开。次日凌晨1时许,李*从凯*KTV唱过歌出来,骑电动车来到老店镇马庄村马某某家找马某某理论。在马某某家,没找到马某某,便对马某某的母亲毛某某实施殴打,致毛某某头面部受伤(伤情未做鉴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赔偿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毛某某陈述、证人马某某证言、被害人毛某某伤情照片及诊断证明、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以及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李*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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