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某某、路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路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上午8时许,滑县白道口镇蔡胡村白*乙到本村白*甲家索要盖房工钱,与白*甲的妻子张某某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双方被拉开后分别去亲戚家赶会。下午3时许,白*乙和儿子白*某、女婿路某某等人酒后到白*甲家讨说法。被告人白*某用砖块将白*甲家门口的水缸砸毁,用碎缸片砸大门;被告人路某某用力摇晃大门,二人把大门强行打开进入白*甲家,将院内的播种机、拖拉机以及房间内的床、灶具、摩托车等物品砸毁。后白*乙和路某某被拉回白*乙家。白*甲及家人回来后,见白*某仍在其家门口,双方发生厮打。路某某和白*乙闻讯先后赶到白*甲家门口,与白*甲家人互相厮打,后白*甲报警。经鉴定白*甲家被损毁物品价值1362元。双方均有受伤,未做损伤鉴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路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白某某、路某某与被害人白**、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交通费及物品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白某某和路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白**和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等九人的证言,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关于被砸物品的损失价格鉴定,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被告人白某某、路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路某某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打砸他人财物并与他人厮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白某某、路某某可以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路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