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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姬*某与被害人闫某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6月20日晚9点多,姬*某从家中携带一张梯子到同村闫某某家院外,将梯子搭在闫某某家邻胡同的南院墙上,翻墙进入闫某某家中,随后姬*某顺二楼楼梯进入二楼闫某某所居住的卧室。姬*某翻墙时的响动被闫某某的爱人姬*甲听到,姬*甲随手持一把木质擀面杖躲在其卧室门后,姬*某进入房间后随被姬*甲及听到动静上楼的姬*甲的两个儿子控制并报警。

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姬*某的供述,被害人姬*甲、闫某某、姬*乙、姬*丙的陈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案发现场、作案工具及姬*某被捆绑照片,被告人姬*某户籍信息,姬*某、闫某某手机通话详单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深夜翻墙进入他人住宅,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住宅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姬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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