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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布*乙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布*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新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布*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的二姐与本村村民张**有矛盾。2015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布*甲(曹**大姐夫)酒后到张**家,两名被告人用砖头将张**家大门砸开后进入院内,将张**家客厅的门及玻璃砸坏,并将张**打伤。经法医鉴定,张**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张**家被损坏物品价值2656元。案发后,被告人布*甲赔偿了被害人张**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投案自首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受案登记表等相关证据。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布*甲深夜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并损坏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应当以非法侵入宅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投案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布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的二姐与本村村民张**有矛盾。2015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布*甲(曹**大姐夫)酒后到张**家,两名被告人用砖头将张**家大门砸开后进入院内,将张**家客厅的门及玻璃砸坏,并将张**打伤。经法医鉴定,张**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张**家被损坏物品价值2656元。案发后,被告人布*甲赔偿了被害人张**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赔偿被害人张*甲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张*甲的谅解。被告人曹**、布*甲所在的宜阳县**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对其二人判处缓刑不会对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愿意成立帮教组织,协助对曹**、布*甲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曹**的供述:2015年2月14日晚上其和姐夫布*甲在布*甲的饭店吃饭,期间看到杨**的侄子,后就想起2014年杨**的妻子张**殴打其姐姐曹某乙,且事后还一直打电话辱骂其姐姐的事。酒后其和布*甲跑到杨**家理论,到杨**家后,其用砖头砸了杨**家门一、二十下,后张**将门打开,其又用砖头将杨**家的玻璃砸烂了,张**开门时,一块砖头还砸到了张**的腿。杨**赶到现场后,其又和杨**发生争吵并厮打,后其母亲等人赶到,将其从现场拉走。案发后其跑到嵩县的建筑工地打工,经公安民警到其家中多次劝说其家属,后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被告人布**的供述:2015年2月14日晚上,其内弟曹**到其饭店,后两人一起喝酒,酒后曹**说起2014年张**殴打其二姐的事,让其一起去找杨**说事。其劝说曹**不让去,后两人就各自回家。快到家时,其不放心曹**,就到了杨**家门口,看到曹**拿着砖头砸杨**家的门,边砸边骂,后其也拿了砖头往杨**家的门上砸了几下并接着劝说曹**离开,曹**不愿离开。杨**家大门被打开后,曹**叫骂着往院里冲着砸杨**家客厅门,其反复拉了几次没能拉走。杨**拿着棍子赶到现场后,曹**和杨**又发生打骂,后曹**家人到场将曹**拉走了。

3、被害人张**的陈述:2015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其听到有人砸门就起了床,打开门时,一块砖落到了左大腿上,同村的曹**、布*甲进到院里还要砸,其赶紧将门关上。后其给婆子谷*甲打电话,让她带人过来,期间其听到砖头砸在客厅门上的声音和玻璃被砸碎的声音。砸门停止后,其出门看到布*甲、曹**、吴**三人,吴**拿了一把铁锹,布*甲和曹**喊着“砍他”,接着吴**拿铁锹在杨*乙背上拍了一下。杨*甲到场后,曹**和布*甲又上前与杨*甲厮打在一起,后被布*甲人到场拉开,曹**乘机离开现场。其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家里大门被砸坏,客厅门及客厅的玻璃被砸坏。

4、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5日凌晨两点左右,其在家中睡觉,听到曹**和布*甲与他人吵架的声音,出门后看到张**、杨**、曹**、布*甲四人在一起撕扯,杨**拉着不让其过去。撕扯了大约两分钟后,杨**和张**就回家了,布*甲的父亲到场后,其和布*甲、曹**、杨**就都回家了。

5、证人布*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5日凌晨2点左右,同村杨*甲的母亲到其家中告诉其“布*甲喝酒喝多了和其儿子杨*甲不知道因为啥在打架”,其到现场时打架已经结束,现场只剩下布*甲、曹**、吴**三人,三人见其过去后就各自回家了。

6、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5日凌晨2点左右,其侄女杨*到其家中告诉其“她母亲张*甲被人打了”。其赶到现场后,曹**以为是杨*甲过来了,就喊着“拿刀砍死他”,随后布**和曹**就向其扑过来。看到其不是杨*甲后,布**就劝曹**离开,曹**不愿离开。杨*甲到场后,曹**就和杨*甲厮打在一起,后吴**拿着一张铁锹和曹**一起将杨*甲按在地上,其上前拉吴**,被吴**拿铁锹朝背上拍了一锹,后布**也抱着不让其动,吴**挣开其后,又上前和曹**一起殴打杨*甲。后其母亲谷*甲去将布**的父亲布*乙叫到现场,在打架开始前布**和曹**对其兄弟家的大门和玻璃进行打砸,曹**还殴打其兄弟媳妇张*甲。

7、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5日凌晨,其妻子张*甲打电话称“布*甲、曹**、吴**在其家中砸门”,其回到家后看到大门口和院里有很多砖头,窗户上的玻璃被砸烂,其走到吴**家旁边南北胡同的时候,曹**上来和其撕扯在一起,后布*甲和曹**一起将其按在地上,并骂称要砍死其,吴**拿铁锹上前拍其没拍上,布*甲和曹**接着用拳头打其。在打其的过陈中,二人打到张*甲的头部,并将其的衣服撕烂。其在挣扎的过程中,跌落到路边的水渠里,曹**和布*甲又接着上前用脚对其进行殴打,后被他人拉开。其身上没有明显外伤,张*甲经检查是脑震荡,左侧大腿软组织损伤。家中的铁大门被砸变形,客厅门被砸,窗户玻璃被砸烂,下水道被砸,院里的水磨石地上被砸出了很多坑。

8、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15日被害人张**报警称,2015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该村村民曹**、布*甲酒后到其家中,用砖头将其家中大门砸开,客厅铁门及客厅玻璃砸坏,并对张**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张**伤情为轻微伤,家中损坏物品经鉴定价值2656元。

9、投案自首证明证实: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布*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曹*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被告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1、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布*甲赔偿被害人张*甲各项损失15000元,被告人曹**赔偿被害人张*甲5000元,二人均取得被害人张*甲的谅解。

1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曹**出生于1986年12月18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布*甲出生于1982年4月1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布*甲深夜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并损坏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曹**、布*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布*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张**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初次犯罪,且有悔罪表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愿意协助社区矫正机关对其二人进行社区矫正,处以缓刑在所居住的村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八个月。

被告人布*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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