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张*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开)检刑诉(20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苏某某、张*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因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因邻里纠纷酒后翻墙进入张*某家中将院门打开后,其父张*乙、其弟张*闯进被害人张*某家中,与张*某、苏某某、张*甲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造成张*某头皮创口、面部擦伤,苏某某左手创口,头皮挫伤,张*甲头皮挫伤。经法医鉴定,张*某、苏某某、张*甲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之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因之前与邻居张*某家中有矛盾,遂酒后翻墙进入张*某家中将院门打开,并伙同其父亲张*乙、其弟张*(以上二人均已被判刑)一起闯入被害人张*某家中后与张*某、苏某某及张*甲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引起打架,后张*某、苏某某、张*甲均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头顶部有一3cm创口,面部散在多处皮肤擦伤;被害人苏某某左手中指近节背侧有一1.5cm创口,无名指近节背侧有一0.5cm创口,小指有一0.5cm划伤;被害人张*甲头额顶部左侧有32cm头皮挫伤,额部左侧有一2cm划伤,左肘部有0.50.5cm皮肤擦伤,右小腿中段前侧有33cm皮下出血;上述三被害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于2013年8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三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三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取得三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张*供述证实,2011年12月5日晚,其酒后想起其家与邻居张*某家的矛盾后突生怨气,后其纠集张*一起到张*某家说事。其翻墙进入张*某家并将他家院门打开,张*进到院子后踹开张*某家屋门,后其和张*、张*乙一起进到张*某家屋内,当时屋内没有电,其几人和张*某、苏某某、张*甲等人争吵继而互相殴打起来,打了一会儿其就跑了。

二、同案犯张*乙供述证实,2011年12月6日晚,其得知张*某家次日给女儿办喜事,即去张*某家说两家之间矛盾的事情。当时其叫张*某家门,但一直没有人开门,其就跺对方的门子,后来门打开其进到张*某家中和张*某扭打在一起,接着其背部被扎了一刀后就都不打了。

三、同案犯张*供述证实,2011年12月5日夜,其表哥张*打电话让其找他,并说他和邻居家有矛盾,想去邻居家找事。其二人到对方家叫门没人答应,其就跺对方门子,后张*翻墙进入邻居院内后将大门打开,其和后来赶来的张*乙一起到东邻居院里,张*乙和对方家一个男子争吵,其和对方一女子厮打,打架过程中一直打到对方屋里。

四、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1年12月5日晚10时许,其听见有人叫骂并跺其家的院门,其和其妻子苏某某、儿子张*甲起来后发现屋内没有电,后有人将其屋内跺开进到屋内,张*乙、张*、张*等人上来对其一方殴打。当时张*、张*殴打张*甲,苏某某在阻拦张*,其和张*乙厮打在一起。

五、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12月5日晚10时许,其在家听到邻居张*乙在院外骂其丈夫张*某,并听到有人跺门的声音。后其听到有人进到其家院子,并将屋门跺开,其跑到北屋外间看到张*乙等人拽着张*某殴打,张*、张*拽着张*甲殴打,其阻拦时也被张*打翻在地,期间有邻居阻拦后其即报警。其的左手系被张*打伤,张*某头上伤口系被张*乙打伤,张*甲损伤系被张*、张*打伤。

六、被害人张**陈述证实,2011年12月5日晚10时许,其在睡觉时听到有人在砸门子,其和其父亲张*某、母亲苏某某、姐姐张**等人就都起来了。后其发现有人跺开街门进到院子,张*又将屋门跺开,然后张**等人冲到其家中,张*、张*殴打其,其母亲苏某某阻拦时也被张*殴打,张**和其父亲张*某厮打在一起,期间张*还用凳子将张*某头部砸伤。

七、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5日22时许,其和其女儿苏某某在屋里听到有人踹门子,其到堂屋看到有人在打架,因当时没有电其也看不太清楚,只是看到有人在打张**,后来其还看见张某某捂着头,脸上都是血。

八、证人张*丙证言证实,2011年12月5日晚上21时30分许,其在家中睡觉时听到有人在踹其家门子,起来后其见张*将堂屋门踹开,并伙同张*打张*甲,张*乙等人在堂屋殴打张*某,后来不知道是谁又将张*甲和张*某拽至院内殴打。

九、证人张*丁证言证实,2011年12月5日晚9时许,张**、张*喝完酒后去找张*某家说事,其怕发生打架就一直不让张*去。后来张*不知道什么时候过来,和张**一起跺张*某家门子,期间张*翻墙到张*某家,其跟着过去后发现张*第一个冲进张*某屋内,张*第二个进去,张**第三个进去,其跟着进屋后看见张*拽着苏某某,张*和张*甲在一起厮打,张**和张*某在一起厮打。

十、证人张*戊证言证实,2011年12月5日22时许,其路过张*某家时听见他家里非常吵杂,其过去看见张*乙家的人和张*某家的人已经在院里打成一团,其即赶紧过去拦开双方,期间其他邻家也陆陆续续赶来劝架。

十一、证人荣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5日晚,其听到外面非常乱,后到张*某院内看到地上都是血,张*、张*在那里站着,张*某抱着张*乙,张*乙身上都是血。

十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张*某头顶部有一3cm创口,面部散在多处皮肤擦伤;被害人苏某某左手中指近节背侧有一1.5cm创口,无名指近节背侧有一0.5cm创口,小指有一0.5cm划伤;被害人张*甲头额顶部左侧有32cm头皮挫伤,额部左侧有一2cm划伤,左肘部有0.50.5cm皮肤擦伤,右小腿中段前侧有33cm皮下出血;上述三被害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的伤情鉴定书。

十三、被告人张*于2013年8月1日投案证明及其户籍证明、双方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同他人未经被害人允许,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致三人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归案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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