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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等三人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张**、张*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张**、张*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时许,被告人张**、张**与其同村十几个人在受害人张**喝酒,期间因正月放鞭炮的时间张**与张**发生争吵,张**的侄子张**与张**的堂兄弟张*戊也参与其中,后双方被拉开,张**与张**被一块喝酒的人拉出张**中,并将张**的院门从内部关上。被告人张*乙在附近人家喝酒,闻讯赶到张**门外。后一块喝酒的张*己在张**中需要回家,将张**大门打开,被告人张**、张*乙、张**闯入张**中,与被害人张**,张**堂兄弟张*戊发生厮打。在打架过程中张**左腓骨远端骨折、张*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经法医鉴定,张**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8000元,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张**、张**、张**的供述;2、被害人张**的供述;3、证人李某某、张**、张**、张**等人的证言;4、现场照片;5、无前科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书、撤诉书、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张**、张**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致住宅主人张某丁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三被告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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