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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出庭支持公诉。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23日晚上11点多,被告人秦某某以找其妻子孙某某为由和秦*某到林州市太行佳花北区8号楼3单元401室郭*军家(系孙某某姐夫),进家后秦某某与孙**(系孙某某姐姐)发生争执,郭*军的父亲郭**让秦某某等人离开,秦某某等人不仅不离开,反而与郭*军、郭**、孙**等人揪拽打斗,致使郭*军、郭**、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郭**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郭*军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秦某某于2012年3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郭**、郭**、孙**等人的陈述、证人郭**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秦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郭**、郭**、孙**达成调解协议,取得郭**、郭**、孙**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协议书、撤诉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案发后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秦某某庭审悔罪,积极赔偿郭长*、郭**、孙**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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