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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暴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滑县**村暴*甲和王庄鲁庄营村赵某某曾于2008年合伙购买了打井钻机在新疆打井,2009年双方因合伙打井发生争议,后双方约定自2010年起由每人各干一年。2011年春节期间,暴*甲告诉其女儿暴*某赵某某因合伙买钻机打井而欠自己几万元钱一事。2012年2月11日18时许,赵某某和妻子李某某晚饭后躺在北屋床上看电视,院门未锁。被告人暴*某和其朋友三男一女及父亲暴*甲驾驶三辆车来到赵某某家门外,暴*甲在门外。暴*某等五人未经被害人赵某某允许推门而入,进到北屋。暴*某等人与赵某某因要账一事发生争吵,后强行拉拽赵某某欲将其拉走,赵某某夫妇极力反抗并呼救。在暴*某捂李某某嘴部不让其喊叫时,李某某将其右手咬破。赵某某的裤子被扯破,赵某某和李某某的两部手机抢走。因赵某某夫妇呼喊暴*某等人坐车逃离。被告人暴*某于2014年4月21日16时许在滑县新区被滑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赵某某被扯破裤子照片2幅;书证暴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暴某甲、赵某某之间的协议书、欠条,暴某甲的刑事判决书,证明一分;证人证言:证人暴某甲、赵**、赵**、暴某甲、暴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李**的陈述;被告人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一份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暴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暴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暴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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