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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途径狮子庙街美美家具店门前时,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该店门口停放的该店老板的豫C3E058送货车门砸了一个坑,陈某某叔叔陈**闻讯赶到现场劝说,陈某某又持尖刀将陈**的胳膊刺伤,约十分钟后,陈某某又持尖刀强行将刘某某家房门踹开,破门而入。进屋内挥舞着尖刀恐吓称:我要杀人,我住监一年半载出来后我还杀人,最后把尖刀扎在桌子上以示威胁。后被赶到现场民警及家属制止劝离。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某的父亲赔偿受害人刘某某现金5000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在卷资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携带凶器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五月十一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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