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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8、19日,被告人郭*因琐事持菜刀等工具非法进入同村村民代建广家中,对代建广及其家人进行辱骂、殴打,造成代建广家人两人轻微伤,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居民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辱骂、殴打他人,并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郭*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兰考县红庙镇普营村村民代建广因玩被告人郭*之子郭圆鹏的老虎机、捕鱼机,欠下一些帐,经多次追讨无果。2013年7月18、19日,被告人郭*便持菜刀、铁锨等工具非法进入同村村民代建广家中,对代建广及其家人进行辱骂、殴打,造成代建广之母赵**左上臂及左肘关节、二姐代建娣右上臂两人轻微伤。被害人赵**、代建娣自愿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对被告人郭*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郭*户籍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兰考县公安局红庙派出所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证明2013年7月19日,曹**报案称2013年7月18日12时许,郭*多次非法进入代建广家中,进行辱骂、殴打并致赵**、代建娣轻微伤的事实;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代建广家地理位置及房屋坐落基本情况;本院(2012)兰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郭*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被害人代建娣陈述证明2013年7月18、19日,被告人郭*手持菜刀、铁锨等到其家中找代建广要账,将其母亲赵**胳膊打青的事实;被害人赵**陈述证明2013年7月18、19日,被告人郭*手持菜刀、铁锨等到其家中找代建广要账,将其与儿媳曹**打了,并用铁锨将代建娣的胳膊砍伤的事实;3.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8、19日,被告人郭*非法进入其丈夫代建广家中,对其家人进行辱骂、殴打,造成其母赵**、二姐代建娣两人轻微伤的事实;证人代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8日12时许,本村村民郭*说其玩老虎机欠他儿子3650元,便持菜刀非法侵入其住宅,并对其家人辱骂、殴打,并致其母赵**、二姐代建娣轻微伤的事实;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因代建广经常去其家中玩老虎机、捕鱼机,并借了钱其便记下帐,经讨要无果,其父亲郭*便手持菜刀进入代建广家中,并将赵**、代建娣打伤的事实;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听说代建广因玩郭*儿子郭圆鹏的老虎机,欠了钱。2013年7月18日,郭*便手持两把菜刀到代建广家中,并致代建广母亲及二姐代建娣打伤的事实;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8日中午,代建广到其家中躲避,后见郭*持两把菜刀从其门口往西走了的事实;4.被告人郭*供述证明听其儿子郭圆鹏说,代建广因玩其家中老虎机、捕鱼机,欠了一笔账,经讨要无果,其便手持菜刀、铁锨到代建广家中要账,后致赵**、代建娣轻微伤的事实;5.(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3)292号鉴定书鉴定赵**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的事实;(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3)291号鉴定书鉴定代建娣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辱骂、殴打他人,并致两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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