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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乙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李*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李*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晚8时许,在尉氏县邢庄乡葛庄村,被告人李**、李*乙伙同李*丙(在逃)未经允许非法进入被害人李*丁家中,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丁被致轻伤,罗某某被致轻微伤。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投案自首;2013年8月7日,被告人李*乙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李*乙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丁、罗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丁、罗某某的陈述,证人李*、卢某某、李*戊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李**、李*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李*乙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李*乙主动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李**、李*乙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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