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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因索要债务,被告人张*、辛*进入武*(女,46岁)位于肥城**道办事处穆庄社区21号楼2单元202室的家中居住至2014年12月15日。期间,武*多次要求二被告人离开未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武*陈述,肥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一份,工作说明一份,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泰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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