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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16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李**及其辩护人李*甲、海宏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5日20时左右,被害人宋某某在其居住的干菜店楼上看到自己堆的雪人被人弄倒,因此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矛盾,李某某与宋某某在尉氏县大营镇菜市街“家中家”网吧门口发生厮打。之后李某某伙同他人又追到宋某某及其家人居住的干菜店,跺门进入屋内殴打宋某某及其家人。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郑州铁**站派出所民警在郑州站东广场售票厅抓获归案。

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宋某某达成民事赔偿52000元的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宋**、宋**、马某某、李**、李**、李**、李*、李*一、陈*、黄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和视听资料,郑州铁**站派出所的归案情况说明和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的羁押证明,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尉氏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的证明,尉氏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李*甲、海宏义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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