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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甲、武*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甲、武*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甲、武*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0日14时许,因为婚姻纠纷及孩子抚养问题,被告人武*甲提议并带领被告人武*乙和陈**等人前去冠县范寨乡宁辛庄其岳父黄*甲家要孩子。武*甲在没有取得黄*甲允许的情况下,翻墙跳入黄*甲家中并从里面把大门弄开,武*乙等人随后进入黄*甲家中。武*甲、武*乙等人与黄*甲、黄**等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造成黄*甲、黄**受轻微伤。武*甲强行将其和黄**所生女儿武**抱走。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武*甲、武*乙方与被害人黄*甲、黄*乙达成调解协议,武*甲、武*乙方一次性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双方民事赔偿了结,黄*甲、黄*乙对其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甲、武*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甲、武*乙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成立。鉴于本案系家庭婚姻纠纷引发,且被告人武*甲、武*乙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甲、武*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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