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乔红现、庞**非法侵入住宅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乔红现、庞*恒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乔红现、庞*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乔**与乔县(已判刑)到陈*A的带锯厂内,用木棍将陈*A用于生活居住的两间简易房予以破坏,严重妨害了陈*A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

(二)2013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庞**、乔**、乔**与庞**(已判刑)等人到陈*A的带锯厂,将陈*A用于生活居住的三间简易房里的物品强行搬出,并用木棍将其居住的三间房子拆除,严重妨害了陈*A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后经孟津**证中心鉴定,被拆除的三间简易房价值424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乔**、乔红现、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乔红现、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陈**、刘*A的陈述,鉴定意见,照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乔红现、庞**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乔**、乔红现、庞**2013年3月17日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乔红现、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乔**、乔红现、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乔*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乔*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庞*恒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乔**、乔红现、庞**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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