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等人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覃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4)管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审被告人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韦**同原审被告人覃某某持刀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出于本人自愿,服从原审判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韦*撤回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