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王**、吕**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王**、吕*未经他人允许,私自进入居民住宅,并将他人打伤,提请本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14时许,辛集镇穆庄村村民王**、王**与王**的妻子王**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随后王**将此事告知其母宋某某,宋某某随即通知其夫王*甲,王*甲即召集王*乙、吕*等人驾车来到穆庄村。被告人王*甲、王*乙、吕*等人先到王**之父王*来家,和王*来及其妻袁**争执一番后,又来到王**家门口。被告人王*甲、王*乙和吕*等人与站在房顶上的王**、王**争吵,因王**家门反锁,被告人王*乙和吕*即从王**家东南角跳墙进入院内,随后王*乙打开大门,被告人王*甲等人随即进入王**家中。吕*手持方铁管戳坏王**家的门玻璃,并将北屋门和卧室门踹坏,随后被告人王*甲手持木棍和被告人王*乙、被告人吕*将王**打伤,经鉴定,王**的伤情为轻微伤。事发后,被告人王*甲、王*乙、吕*与被害人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对王*甲、王*乙、吕*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王**、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王**、吕*未经他人允许,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将他人打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积极组织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吕*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吕**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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