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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15时40分,被告人赵*酒后到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夹河赵行政村孔**找孔*商量事情时,因孔*不在家,其妻子杜*即告知赵*改日再来。赵*不听劝阻,并动手砸坏孔*家的大门,强行闯入孔*家中,对杜*进行打骂。杜*挣脱后,被告人赵*又追打杜*一段距离。

案发后,被告人赵*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书证:谅解协议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证人李**、李*乙的证言,被害人杜*、孔*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未经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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