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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一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因家庭矛盾,为泄愤,于2015年2月18日(除夕)23时许,趁姜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非法侵入姜某某位于滕州**事处南侯庄村的住宅,并将其家中物品毁损。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格为16243元。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自动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姜某某损失16243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某某陈述,证人周某某、马某某、姜**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赔偿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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