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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于2014年10月22日22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东风行政村槐树陈村,酒后未经允许非法进入被害人李*家中,被李*发现后从其家洗澡间南侧院墙上跳墙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人程*、李**、朱*、陈*甲、王*的证言,被害人李*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未经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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