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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被告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曹*未经允许,跳墙进入曹县**办事处八里庙行政村村民吕*家中滞留。

2、2014年6月17日早晨,被告人曹*未经允许,强行进入曹县**办事处八里庙行政村村民吕*家中。

3、2014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曹*未经允许,通过挑开门鼻的方式进入曹县**办事处八里庙行政村村民吕*家中,撬开吕*家堂屋西间的门锁,在其家中住了一晚上。并于第二天早晨将吕*家自行车骑走、将吕*身份证、存款折等物品拿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陈述,证人杨*、薛*、郑*、冉**、冉**、夏*证言,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曹*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未经允许强行进入他人家中,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前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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