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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丁**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刑诉(2014)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丁*甲、丁*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丁*甲、丁*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甲与其二姐王*丙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甲、丁*甲、丁*丁来到王*丙住处,强行进入院内,王*甲将堂屋内门窗玻璃、木门、落地扇等物品毁坏,并致王*丙与其母亲季*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季*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王*丙住宅被损毁物品价值1625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丁*甲与被害人王*丙、季*达成和解协议,由丁*甲一次性赔偿王*丙、季*各项损失共计6500元,被害人王*丙、季*对王*甲、丁*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丁*甲、丁*丁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季*的陈述,证人高*、王**、王**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及被告人王**、丁*甲、丁*丁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丁*甲、丁*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丁*甲、丁*丁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丁*甲、丁*丁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王**、丁*甲、丁*丁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丁*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丁某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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