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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申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日岚检公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带领李**(另案处理)以找其父亲为由,二人驾驶摩托车持刀到日照市岚山区某镇某村李*某的姑姑李**家。在敲门未果后,李*某踹破大门,与李**强行进入李**家中,持刀砍了床、橱门和锅台等物品,并威胁李**。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并提供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等人的陈述,证人李**等人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以寻找其父亲为由,带领李**(另案处理)到日照市岚山区某镇某村李*某的姑姑李**家。在敲门未果后,李*某踹开大门,与李**持刀强行进入李**家中,用刀砍砸李**家中的床、橱门、锅台等物品,并用言语威胁李**。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接李**报案后立案侦查,并于案发次日到李*某家中将李*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凌*、凌**的陈述,证人李**、李**、陈*、辛某某、戴*、李**、李*顺的证言,山**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刀具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证、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刀非法强行闯入被害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作案使用的刀具二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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