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4)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和彭某某于2011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夏天,被告人董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的事实,与肖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董家朱**家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3年9月生育一男孩。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相关书证,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沂**民法院(2010)临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董某某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部分。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十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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