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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甲与被害人郭*甲于2011年11月23日在郑州**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李*甲在未与郭*甲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周*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以夫妻名义在某村与周*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12月21日与周*生育一子。

被告人李*甲于2015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害人郭**的陈述,证人周*、郭**、李**、孙*、李**、李**、王*、李**、李**的证言,辨认笔录,报案材料、辨认照片、婚姻登记表、民事判决书、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甲与被害人郭*甲于2011年11月23日在郑州**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自2013年1月起,李*甲在未与郭*甲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周*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以夫妻名义在某村与周*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12月21日与周*生育一子。

被告人李*于2015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其与郭*甲于2011年11月23日在中牟县黄店镇民政领的结婚证,婚后在2012年6月14号其和郭*甲生的女儿李*己出生。婚后其与郭*甲感情一直不好,郭*甲不干家务,经常和其父母吵架,有时甚至打其父母,其就闹着和郭*甲离婚,但郭*甲一直不同意,后来其到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郭*甲,要求和她离婚,但法院驳回了其离婚诉讼请求。2013年快到春节时候,其认识了周*,因为其和郭*甲感情一直不好,周*人很好,其就想和周*交往,后来其就和周*在周*的租房处同居生活,一直持续到现在。其父母及家里的亲戚都知道其和周*的关系,周*平时见到其父母亲都喊爸、妈,其见周*的父母也叫爸、妈,其称呼周*老婆,周*称呼其老公。其和周*的儿子是2014年10月30日(阴历)在其老家医院出生的,当时住院生孩子的时候,由于其和周*没有结婚证,报的名字是其嫂子孙*的名字生的孩子,周*生孩的进产房时是其签的字,签的是其哥哥名字李*乙。2015年1月29日(阴历)中午,在老家院子里其给儿子摆了酒席,主要请了村里的邻居和亲戚朋友。

2、被害人郭**的陈述,证实其与李*甲于2011年11月23日在中牟县黄店镇民政领的结婚证,婚后2012年6月14号女儿李*己出生。2014年5月份李*甲起诉和其离婚,2014年6月5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李*甲和其离婚的诉讼请求。自从李*甲起诉和其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李*甲就很少回家,有一天其跟随李*甲到某村西头一家的4楼,其看到其婆婆坐在床上抱着一个几个月小孩,在哄那个小孩,又亲又抱的。其在楼下待了一会,看见一个女子骑着其丈夫以前的电动车回到院里,并上4楼拿着钥匙开了那间房门。其又跟着上了4楼到这间屋子门口,听见其女儿李*己喊进门这个女子妈妈,这个女子也答应,后来其就走了。知道其老公李*甲和其有婚约在身,还和别的女人在一起生活,并生了一个孩子的事情后,其很生气,就到公安机关告他重婚。

被害人郭**出具的报案材料及签字,证实被害人要求司法机关对犯被告人李*甲重婚一案依法公正处理。

3、证人证言

(1)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其在某村开了个火锅店,在其火锅店认识了李*甲,其对李*甲说其离婚了,李*甲说他也离婚了,其与李*甲认识一两个月,李*甲就搬到其在郭庄的租房处(郭庄103号XX房间)居住,李*甲带其回他老家中牟县黄店镇打车李村,每次都是以夫妻的名义回去的,李*甲给村里人说其是他的老婆,其见了村里人按照李*甲的叫法叫,比如:大爷、大娘之类的,其见李*甲的父母叫:爸、妈,见他哥嫂也叫哥嫂,李*甲见其家人也和其一样叫法。2014年4月左右,其怀上了李*甲的孩子,2014年12月21日,其在中牟**民医院生了个儿子,因为其和李*甲没有领结婚证,其与李*甲用李*甲大哥夫妇的名义登记的,其登记的名字孙*甲,李*甲登记名字李*乙。2015年1月29日(农历),李*甲在中牟老家给儿子摆酒席庆祝,其家的亲戚、李*甲家的亲戚及邻居都去了。

(2)证人李**、孙*、李**、李**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周*相印证,均证实了李*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周*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一子的事实。

(3)证人王*的证言,证实郭**是其邻居李*甲的第一个媳妇,他们是2011年在俺们老家打车李村举行的婚礼,2012年李*甲和郭**生了一个女儿叫李*戊,李*戊一直跟着李*甲和李*甲的父母生活,郭**平时脾气不好,打骂公婆,不勤快。周*是四川人,女,看着有30多岁,她是李*甲的第二个媳妇,周*看着很干净,通情达理,比较好的女人,李*甲的父母、哥嫂都喜欢李*甲的第二个媳妇。2014年底李*甲带着他的第二个媳妇回到我们打车李村老家,在黄店镇卫生院给李*甲生了个胖儿子,李*甲的父母都很高兴,李*甲的父母还在村里说他家又添了个孙子,喜笑颜开。过完年后,还在老家给李*甲的儿子举行了一个宴席,请了邻居和村里的亲朋好友。

(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系李**的邻居,李**很早就结婚了,但是后来又离婚了。后来他又找了一个姓郭的女的,但这两年李**领回家的都是一个四川的女的。其以为是李**又和姓郭的离婚了又和这个四川的女的结婚了,李**平时也给他们介绍这个四川的女的是他的媳妇。今年春节后,李**和这个四川的女的生了一个儿子,他们还在家里摆酒席庆祝,当时其也去了,李**的家人那天都很高兴,说这个四川的媳妇很好,在场的人都以为这个四川的女的就是李**的媳妇。其见过这个四川的女的三、四次,我对她的印象不错,平时她管李*的父母喊爸和妈,管李**的哥哥嫂子叫哥哥、嫂子。证人李*丁的证言与之相印证,证实了被告人李**以夫妻名义与一四川女子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的事实。

(5)证人郭**的证言附辨认笔录,证实了周*与李*甲共同租住在其位于某村房间的事实。

4、书证

(1)中牟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甲与郭*甲于2011年11月23日在中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李*甲要求与郭*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已于2014年6月5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3)中牟黄店乡卫生院住院病历手续、分娩护理记录单、产科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李*甲与周*育有一子的事实。

5、辨认笔录

(1)被告人李*甲辨认出第7号照片上面的人就是周*;

(2)证人郭*甲辨认出第5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周*;

(3)证人李*乙辨认出第5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周*。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甲被民警抓获的情况。

7、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甲的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有配偶而与周*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犯重婚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李*甲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李*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7日后,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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