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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重婚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州**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彭某某诉被告人米某某、李**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中刑自字第2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自诉人彭某某与被告人米某某存在婚姻关系,且不能证明本案被告人米某某与身份证号码为412328XXXXXXXX7524的米某某系同一人,亦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明知身份证号码为412328XXXXXXXX7524的米某某已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自诉人彭某某对被告人米某某、李**的起诉。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自诉人彭某某及诉讼代理人上诉称,彭某某提供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米某某构成重婚罪。

本院认为

本院经二审审查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自诉符合事实根据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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