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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重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成武**白浮图行政村北街村村民贾**在成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2005年2、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离开贾**,一直未归。2014年年初,经人介绍,被告人张某某和单县李新庄镇修庄行政村曹庄村民曹某某相识。同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曹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三个多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贾某某、孟某某、曹**、吴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结婚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登记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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