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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刑诉(2014)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重婚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和顾**于1999年1月23日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隐瞒自己己婚事实,又于2015年5月23日与被害人邓*举行结婚仪式,并和邓*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牡丹公馆小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的陈述,证人丁*、油先领等人的证言,牡丹区民政局登记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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