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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英*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公*、英*犯重婚罪,于2014年8月8日以蒙检公诉刑诉(2014)17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公*、英*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公*与蹇**于1990年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公*在正常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英*明知被告人公*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仍在沂水县城租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一女,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均载明父亲公*、母亲英*。

被告人公*、英*分别于2014年5月21日、5月22日主动

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公明的证言;被害人蹇**的陈述;被告人公*、英*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公*有配偶而与被告人英*重婚,被告人英*明知被告人公*有配偶而与之重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被告人公*、英*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公*辩称,其与妻子系包办婚姻,婚后未建立起感情,无法正常生活致其感情出轨,已多次提出离婚。其父母体弱多病、子女年幼需他照顾。自己承包土地种植蘑菇,现材料已备齐需他扩大经营。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公某有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小,无前科,未造成严重后果;父母靠其照顾,子女需他照料。建议对其免罚或判处缓刑。

被告人英*对指控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公*与蹇**于1990年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公*在正常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英*明知被告人公*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仍在沂水县城租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一女,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均载明父亲公*、母亲英*。

被告人公*、英*分别于2014年5月21日、5月22日主动

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蹇**陈述证实:她和公*1990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生一子叫公明。2012年过年时公*没回家,说在沂水一个超市看门。2013年过年时公*又找借口说一个帮忙的出了车祸,需在医院伺候那个人,没有回家过年。从2013年开始,公*下午回坦埠收蘑菇,收完后就走,天天这样她就开始怀疑了。2013年8月份一个晚上,她和弟弟蹇**跟在公*车后面,跟到了沂水老三中家属院,当她们敲开门时看到公*和英*同居了,并且生了两个孩子,公*也当场承认了,她们让公*回家处理这个事。过了几天公*回来说他没有钱,家里东西一点不要。2013年9月份公*到巨山法庭起诉离婚,她委托律师从沂**医院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能证明第一个孩子是公*和英*生的,是个男孩,叫公衍泽,第二个是个女孩,律师没有找到医院的证明材料,但是公*也承认了,她不同意离婚,法庭当时判决不离。

英某初中毕业后就来她家的蘑菇厂打工,与公某是那个时候认识的,英某干了不到二年就不干了,他俩什么时候开始好她不知道,他俩的第一个孩子是2011年8月份生的,由此推算在2010年他俩就有了关系。

2、证人公明证言证实:父亲公*平时在故县村养蘑菇。2010年年底他当兵之前,父母经常因为家庭矛盾打仗,他当兵回来以后,听母亲说2012年春节和2013年春节时父亲找借口没在家过年。2013年冬天快到2014年春节的时候,他和母亲发现父亲有了外遇,在沂水**家属院和英*租房居住,并有了两个孩子。母亲带着亲戚找到了他俩的住处,并见到了那两个孩子。英*是他母亲的亲戚,按辈分他得叫姨,他当兵之前,英*帮着父亲养蘑菇,干了好几年,后来不干了。2013年夏父亲起诉离婚的事法庭没调解成,具体情况他不是很清楚。

3、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报案情况。

(2)住院病历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英*于2011年8月17日在临沂**心医院住院产子,病历中患者或家属签字栏中记载:公某与英*系夫妻关系;公衍泽于2011年8月17日在临沂**心医院出生,公依然于2013年5月24日在沂**民医院出生,二人母亲为英*,身份证号,父亲为公某,身份证号。

(3)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证实:被告人公*与蹇**于1990年5月登记结婚及有关情况。

(4)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公*生于1968年6月20日,被告人英*生于1989年2月4日。

(5)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具体侦破过程。

(6)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涉及的证人蹇兆文因与本案关系不大,故未形成询问笔录。

(7)辩护人提供①临**心医院病历:被告人公*之母李**于2013年10月14日因心脏病、糖尿病住院治疗,花医疗七万余元。②蒙阴县坦埠医院病历:被告人公*之父公丕平于2014年3月29日因腹股沟疝、下肢静脉曲张行手术治疗。③蒙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判决不准予离婚。④民事起诉状:2014年6月13日,公*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四份证据证实:被告人公*父母年老多病需其照顾、住院费用由其支付。被告人公*与其妻蹇桂英感情破裂,两次提起离婚诉讼。

4、被告人供述

(1)公某供述证实:他和蹇**1990年结婚,婚后生一子叫公明,后因他与蹇**感情不合,2012年2月份他到巨山法庭提出离婚诉讼,法庭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在2013年11月份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他考虑到上诉麻烦,就准备半年后再提出离婚诉讼。他在家以养蘑菇为业,雇了一些临时工,在七八年前他雇了诸夏村的英*,英*干了两三年后不干了,2010年春天他在沂水县城遇到了英*,后来他俩就好上了。2010年下半年他在沂水租了房子和英*同居,2011年英*在沂**医院生了一个男孩,叫公衍泽,2013年在沂**民医院生了一个女孩,叫公依然。2012年年初的时候蹇**通过别人知道了他和英*的事,从巨山法庭判决不予离婚后,他与蹇**就不住在一块了,他平时住在下边的新房子里养蘑菇,蹇**住在老宅子那里,他不忙就到沂水跟英*住在一起。英*先在沂水**园小区、长虹小区居住,现在沂水县城老三中家属院居住,这三个地方都是他租的房子,没有给她买房,也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他和蹇**一直是结婚状态,但他和英*有了孩子,想尽快结束与蹇**的婚姻。

(2)英*供述证实:她初中毕业后到公*的蘑菇厂干活,认识了公*,干了两年多后就不干了。2010年年初时,她在沂水县东方超市干活遇到了来送蘑菇的公*,她俩联系上后慢慢产生了感情,2010年下半年公*在沂水县荔景园小区租房子她俩同居,后来又租长虹小区的房子,现在租住的老三中家属院的房子。她在2011年和2013年分别生了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叫公衍泽、公依然,都是她跟公*生的,她跟公*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公*忙养殖、出售蘑菇的时候,回她家就少一点,不忙的时候就跟她们生活在一块。从2013年公*就不跟蹇**生活在一块了。公*和蹇**没有离婚,2013年四五月份,公*去巨山法庭提出离婚诉讼,开了一次庭判决不予离婚,现在还不能再次起诉,一直拖到现在。现在她和公*已经是事实婚姻,有了两个孩子,公*跟蹇**也已经没有感情了,她们尽量去补偿蹇**。

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有配偶而与被告人英*重婚,被告人英*明知被告人公某有配偶而与之重婚,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婚姻制度,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英*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公*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

被告人英*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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