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禚某某重婚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禚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禚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禚某某于2010年8月2日与其妻杨某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禚某某又与郯城县高峰头镇胡井村村民胡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5年2月15日生育一子。

上述事实,被告人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原供述,证人胡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DNA检验鉴定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新村派出所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疫苗接种登记卡、胡井村村委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卡、禚某某户籍信息、胡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禚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被告人禚某某自愿认罪,且双方已和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到山东**司法局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禚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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