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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刑诉(2014)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自2009年至2013年期间,在有配偶未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仍与吕*在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大街置业商城C座二楼216号住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2年育有一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邵*的证言,被害人吕*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耿*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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