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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与其妻田某某于2008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李*与江苏省赣榆县欢墩镇李小湾村村民宋某某于2013年5月相识后二人同居,并于2014年9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2014年10月,宋某某搬至郯城县郯城街道黄楼村二组李*父母家中,二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原供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李*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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