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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金库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08年11月6日,吉林省**民法院作出(2008)通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尤金库犯抢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尤金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吉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法院核准。2010年6月10日,最高人法院作出(2010)刑一复86717241号刑事裁定,对本院二审裁定不予核准,并且撤销本院二审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2010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09)吉刑一终字第7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尤金库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2月28日,经本院依法作出(2013)吉**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平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尤金库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尤金库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6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尤金库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35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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