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辽源**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9日作出(2011)辽刑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立丰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2014年5月经本院减刑11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奖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闫**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闫立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