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汪清县汪清镇中宫格练字班(建设银行楼504室)内,为了性刺激,用右手摸该班学生代某某阴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户籍信息、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利用老师身份,在教儿童写字时实施猥亵行为,酌情可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