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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庆阳镇庆北村自家中,对邻居家来玩的儿童被害人翁**(女,6岁)、金*某某(女,8岁)实施猥亵。

经侦查,被告人崔*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尚志市庆阳镇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崔*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意见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被害人崔*某某没有摸被害人翁*甲和金*某某的阴部。但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论观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崔*某某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庆阳镇庆北村自家中,对邻居家来玩的儿童被害人某某某(女,6岁)、金*某某(女,8岁)实施猥亵。被告人崔*某某于2015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尚志市庆阳镇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崔*某某的身份与起诉书中认定的一致。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5年7月19日13时,龙*甲打110报警电话称,2015年7月19日上午10时许,自己的外甥女翁*甲与自己的女儿金*某某到邻居崔*某某家玩时,被崔*某某猥亵。2015年7月19日13时许,庆**出所快速出警,到达现场后,将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在其家中抓获。

3、被害人翁**的陈述:我的家是亮河镇正义村的,我来我二姨夫金**和二**某甲家串门来的。2015年7月19日的中午,我和我二姨家的姐姐金某某某到他们村的一个姓崔的老*家玩(崔*某某家),我俩到他家后,这个爷爷就哄我和我姐姐金某某某打悠转玩,转了一会儿之后,这个老*(崔*某某)就说他累了,他到厨房喝完水之后,他就回到了他家的西屋,我和我的姐姐金某某某也到他家的西屋玩了。这个老*(崔*某某)就过来拿着一个香水朝我和我姐姐金某某某喷了几下,然后,这个老*就把我抱了起来,亲了我的下巴和脖子两下,用嘴裹我的下巴一下,亲我的腋窝一下,然后对我说这小胖孩当我家孩子好了,然后我下地之后,就看见我的脖子和下巴青了,我就哭了,他在亲我脸部的时候,用手摸我的下阴部了。然后我和我姐姐金某某某就回到我二姨家了。

4、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2015年7月19日中午,我和翁*甲去邻居大*家玩的时候,大*的爷爷(崔*某某)回来了,在东屋,悠我们几个玩,后来累了他就去西屋了,我和翁*甲也跟着去了西屋。到西屋在炕上玩了一会儿,我就下来了,我妹妹翁*甲还在炕上。我下来之后就把炕上拉门关上了,然后我和大*去玩去了。后来我又把炕上的拉门拉开了,翁*甲又把拉门拉上了,我就去东屋去了。后来听西屋没声音了我就又回到西屋了,我把拉门拉开一点缝,看见大*的爷爷正在亲我妹妹翁*甲的下颚和脖子。亲完之后大*的爷爷又把手伸进翁*甲的裤衩内,摸翁*甲的下体。我看的时候大*也看见了。大*的爷爷在东屋时候,亲我的下颚和脖子了,还用手插进我的裤衩摸我的下体。我经常去大*家玩,大*的爷爷一共摸过我三次,亲过我一次。

5、证人龙某甲的证言:我外甥女翁某甲的家是亮河的,放暑假到我家来玩两天。2015年7月19日的中午吃饭的时候,我女儿金*某某和我外甥女翁某甲在外面玩回来吃饭,在她俩回来的时候,我外甥女某某某就对我讲,有一个老头亲她,我她不让他亲,他非得亲,我一看,我外甥女翁某甲的脸部、下巴处、都青紫了,我就问我女儿金*某某带她去哪里玩了,我女儿金*某某说带她去老崔头家了,于是我就带着孩子去他家了,到那之后,我就问崔*某某我家孩子的脸到底是怎么回事,崔*某某对我说他没亲啊,接着又说哎呀行了,我错了,我是亲孩子了,过两天就好了。我就和崔*某某争吵了几句,于是我就往110打电话报警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6、证人龙*乙的证言:我和翁*甲是母女关系。2015年7月19日中午,我女儿翁*甲在庆阳镇我二姐龙*甲家玩的时候,去我二姐的邻居家被一个成年男子猥亵了。我二姐龙*甲报完案后我就去的庆**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对翁*甲进行了询问后,和我一起取得庆**医院检查,在等医生来检查的期间翁*甲去厕所,我突然想起那个人是否摸了我女儿翁*甲的阴部。于是我问我女儿那个人是否摸了她的下体,我女儿说摸了。这时医生来了,检查时看见翁*甲的阴部红肿,当时庆阳镇医生不敢确诊,我们就回到了庆**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又给翁*甲做了第二份询问材料。第二天派出所工作人员拿着公安机关的介绍信在尚**民医院盖完章后有两名医生给我女儿做的检查,做出了诊断。

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是崔*某某的孙子。2015年7月19日,翁*甲和金*某某和我在我家玩,我爷爷也在家中。我和金*某某将西屋的拉门打开看见我爷爷把嘴放在她脸上亲她,亲完翁*甲脸上就青了。

8、证人翁*乙的证言:我和翁*甲是父女关系。2015年7月19日下午两点多,我给我媳妇龙*乙打电话,她对我说我女儿在庆阳镇她二姨家让人给亲了,我就直接骑摩托车去了庆阳。到了之后看见我女儿翁*甲脸的右侧有两三处被亲吻的痕迹,我问我女儿怎么回事,她告诉我被一个老头亲了,并且那老头还摸了她的下体。

9、尚**民医院门诊医疗手册:证实被害人翁*甲阴道口周围充血,处女膜口松,未见破损的情况。

10、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2015年7月19日上午10点多钟,我在外面干活回来后,我回到家中之后,我家邻居金**的外甥女(翁*甲)和金**的女儿到我家中来了,因为平时金**的女儿经常来我家和我孙子玩,我也就拿她们不见外,金**的女儿让我悠她玩,我悠着玩了一会之后,和她一起来的小女孩(翁*甲)也说u0026rdquo;爷爷,我也要玩u0026rdquo;,我也悠着她打了一个转,我又哄我孙子玩了一会,就这样,我就对着三个孩子说:u0026ldquo;不哄你们玩了,天挺热的u0026rdquo;。就这样我就回到我的卧室里去了。我在炕上躺着,金**的女儿和金**的外甥女她们两个就上炕了,她们两个孩子上炕之后就在我家的海绵垫子上玩,让我给撵了下来,之后金**家的女儿就出去了,不一会又回来了,然后这两个孩子就上我身上还想让我悠着她们转圈玩,我说天挺热的我不陪你们玩,我一看金**的外甥女小孩长的挺可爱的,我就抱着这个小孩亲了她下巴和脖子一下,用嘴吸允裹了一下这个孩子的脸部、脖子和下巴处,我亲完这个孩子之后,她就下地了,照镜子说是脸部和下巴紫青了,然后金**的女儿和外甥女就走了。我没有摸她俩的阴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用性交的目的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论观点,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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